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拓宽选人视野,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和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指市委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就空缺的县处级职位,经过一定工作程序,提出意向性人选的过程。
第三条 初始提名应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程序规范、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被推荐提名人选属提拔人选的,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特别要注意从后备干部中推荐提名。提名意见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 提名主体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提名主体为:市委全委会议或全市领导干部会议。
(二)除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县处级干部人选的提名主体为: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和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提名方式和程序
根据不同职位的具体要求,初始提名可采取市委全委会或全市领导干部会议集中推荐提名、市级领导推荐提名、县区和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市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提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使用,也可几种方式同时使用。
(一)公布职位和资格条件。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拟推荐提名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以及提名范围、方式、时间和要求,经市委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进行提名
市委全委会议或全市领导干部会议集中提名:召开市委全委会议或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由全体市委委员或市级领导、县区党政正职、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从正处级后备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中署名推荐提名人选。
市级领导推荐提名:从县处级后备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中,以书面署名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推荐时应如实填写《石嘴山市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推荐表》。
县区和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县区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在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县处级后备干部中或其他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范围内民主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推荐提名人选,并附会议记录和《石嘴山市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推荐表》。
市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按照职位要求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班子和干部情况,从县处级后备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中推荐提名干部人选。
除会议集中推荐提名外,其他各提名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推荐提名人选,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不署名的推荐提名一律无效。
第七条 确定人选
(一)市委全委会议或全市领导干部会议集中推荐提名的,根据得票情况,由市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进行酝酿,确定提名人选。
(二)其它方式推荐提名的,由市委组织部在对推荐提名情况进行汇总的基础上,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配备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按照每个职位多于拟任人数1-2名提出提名人选初步意见,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市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进行酝酿,确定提名人选。
提名人选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程序或明知提名对象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提名的,或通过弄虚作假等非组织活动进行推荐提名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提名资格,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提名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推荐提名全程记实。由市委组织部对初始提名工作实行全程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