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有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二)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
(三)有利于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二、交流轮岗的范围
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县区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市直部门(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以下人员:
(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5年以上);
(二)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行政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3年以上,法院、检察院5年以上);
(三)需进行任职回避的;
(四)副处级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需进行培养锻炼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因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或不宜进行交流的;
(三)涉及保密等特殊岗位的;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进行交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跨部门、跨县区交流:
(一)50周岁以上的干部;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曾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交流轮岗要实现人员进出平衡、人岗匹配、身份一致、经费形式相同,主要采取三种方式:部门(单位)内部科级领导职务的交流和干部轮岗;部门(单位)之间干部交流;部门与县区之间科级领导干部交流。
部门(单位)内部及下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由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系统人员交流轮岗由市公安局党委组织实施。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副处级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需要跨部门和跨县区交流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通盘考虑,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或在市直部门与县区之间交流。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四、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部门(单位)内部轮岗。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对符合内部一般工作人员轮岗条件的人员进行轮岗;对符合在内部进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的人员提出人事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二)部门(单位)之间交流。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向市委组织部上报拟跨部门交流干部信息表和汇总表、本部门(单位)科级职位空缺情况登记表。市委组织部按照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设置,统筹考虑能岗相适、结构优化等情况,经与部门党委(党组)就拟交流人事方案充分沟通,由部门党委(党组)与拟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或调动手续。
(三)部门与县区之间交流。县区党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上报科级职位空缺情况登记表、拟与部门之间交流的科级干部人选,市委组织部统筹考虑部门(单位)科级职位空缺、需要进行培养锻炼的副处级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实际等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县区党委组织部就交流人事方案充分沟通,由部门党委(党组)、县区党委组织部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或调动手续,涉及县区与市直部门之间交流的科级干部由县区党委研究决定任免。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五、交流轮岗的纪律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交流轮岗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宣传,深入发动,积极引导干部参与交流轮岗。要精心安排,规范操作,密切配合,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环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把关,确保在干部交流轮岗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二)严肃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流轮岗决定,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任何人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交流轮岗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将交流轮岗作为锻炼提高自己的机遇,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到新的岗位熟悉和开展工作。对拒绝交流轮岗的科级领导干部经教育无效的,免去领导职务;对拒绝交流轮岗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经教育无效的,调离原单位或岗位。
(三)建立健全干部交流轮岗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接受锻炼,建功立业。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干部调入、调出单位要相互配合,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决其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