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公务员机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市直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务员中公开考选转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遴选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机关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在下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遴选职位专业要求;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五)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遴选计划、方案和公告
第八条 公开遴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前一个月下发通知,遴选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拟定遴选计划,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经市编办审核编制情况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遴选计划,会同遴选机关制定遴选方案。
第十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报纸、网络、文件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遴选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遴选机关、遴选职位和职位说明;
(二)遴选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
(三)遴选程序和遴选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报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名登记表须经所在县区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遴选机关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名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五章 遴选考试
第十三条 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理论素养、公共知识素养、政策法规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机关在笔试后可加试专业。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工作能力、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报考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四条 遴选笔试与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与遴选职位人数比例不低于2:1。
第十六条 根据职位要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在面试中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组一般由7人组成。
第十八条 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计算考生考试成绩。具体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或面试成绩×40%+专业成绩×20%)。
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考察对象与遴选职位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遴选机关会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依据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人事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得分=考试成绩×60%+考察组评分×40%。
第七章 公示、审批
第二十三条 遴选机关党委(党组)根据考察对象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选调人员意见,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
第二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选调人员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转任问题的,属于党群机关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属于政府机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公示后发现存在影响转任问题的依次递补。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开遴选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公开遴选工作的举报,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遴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的;
(四)遴选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遴选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工作纪律,隐瞒报考者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遴选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资格,不予任用或取消任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遴选纪律行为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遴选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